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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次数:153

文化部日前印发了《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试行文化产品黑名单制度,在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等9个省(直辖市)开展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管理试点工作。就此,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办法》?

答: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出台《办法》,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适应简政放权,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和迫切要求,有利于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为什么要制定文化产品黑名单?

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市场法规规章,都明确规定文化产品不得含有禁止内容。加强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是文化部的重要职责。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目的是通过立规矩、明底线、信用约束,督促经营者将违规文化产品主动定向清除,强化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效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3.2015年文化部公布的三批黑名单与《办法》规定的黑名单是什么关系?

答: 2015年,文化部公布了38部网络动漫产品黑名单、120首网络音乐产品黑名单及19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黑名单,强化了信用约束,受到了社会的关注与肯定。公布三批黑名单,一方面是对我们《办法》出台前有关制度的检验,为制定《办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这三批黑名单符合《办法》规定的列入情形,有利于推动黑名单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

 

4.为什么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答:文化市场黑名单作为制度创新,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需要通过试点予以完善。文化产品黑名单是我国文化产品内容管理的一次探索,本着谨慎原则,需要对列入标准、程序等予以试行。经营主体黑名单有多种列入情形,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列入情形,这些列入情形是否符合现实的管理需求,管理部门能否有效地实施黑名单管理,需要通过试点来检验。我们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基础后,适时在全国推开。

 

5.《办法》所指的文化产品包括哪些?

答:我们根据文化部“三定方案”确定的文化产品监管范围,明确《办法》中所指的文化产品,包括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游戏游艺设备、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画面以及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手机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

 

6.为什么列入经营主体黑名单选择现有的三种情形?

答:列入黑名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有严重违法情形。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机构处罚后,仍然继续经营的,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作出第二次处罚后,直接列入黑名单;被吊销许可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同样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应当被列入黑名单。试点地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情形,探索相关联合惩戒措施。对地方增加的列入情形,待试点结束后,文化部将就是否适合在全国推开进行评估。

 

7.为什么文化产品黑名单由文化部负责列入,经营主体黑名单由地方负责列入?

答:考虑到文化产品全国流动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认定的统一性和专业性,《办法》规定,文化部在征求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经依法认定后,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列入黑名单。经营主体涉及属地管理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严重违法情形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8.文化市场黑名单是否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去哪里查询?

答:《办法》规定,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之外,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本辖区的经营主体黑名单,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布。公众可以在中国文化市场网等网站查询有关黑名单的信息。

 

9. 被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是否有救济渠道?

答:《办法》规定,经营者对其文化产品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或者经营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办法》还规定,列入经营主体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机关应当在知道相关决定后3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黑名单。

 

10.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有哪些信用约束措施?

答:《办法》规定,禁止传播、经营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时,对申请中含有黑名单文化产品的,不予批准;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予以重点审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产品的经营者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取消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的评奖评优资格。

 

11.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办法》规定,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将其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还可以将经营主体黑名单通报其他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12.《办法》规定,经营者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有法规依据?

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均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次担任该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还规定,被撤销许可证的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3.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满5年的是否可以直接移出黑名单?

答:《办法》规定,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满5年的,由列入机关组织监督检查,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才可以移出黑名单。

 

14.文化部在信用监管方面后续还有哪些措施?

答:今年,我们将积极试行文化产品黑名单制度,推进经营主体黑名单管理试点工作,同时,还将研究制定与黑名单相配套的文化市场警示名单制度,将一般违法情形列入警示名单,将严重违法情形列入黑名单,多次被列入警示名单的,再列入黑名单,建立警示名单与黑名单的联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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