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新篇章
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胜利召开之际,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出台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将走上可持续健康发展之路,是我国非遗保护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改革开放40年来,在非遗保护领域,在维护文化多样性方面,中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向世界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其中影响较为深远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众所周知,非遗的传承与发展是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的,与当地的社会人文、自然等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失去了特定的环境,非遗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非遗的生存空间正不断受到挤压,有的非遗项目甚至面临消亡的危险。为此,我国适时启动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对非遗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和旅游部依据“少而精”的原则,合理布局,自2007年以来先后批准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等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福建、安徽等17个省(区、市)。参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理念和做法,全国19个省(区、市)也设立了范围有大有小、特色鲜明的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这些保护区内,居住着汉族、藏族、撒拉族、回族、土家族等20多个民族,这里是非遗资源宏富之地,也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地方。
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生态区”)建设过程中,各地积极创新,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使包括非遗在内的传统文化得到保护、传承与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有的生态区建设只依赖中央财政,地方支持不足;一些生态区的建设特色不够鲜明,等等。因此,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用于指导、规范今后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办法》在建设原则、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等方面都做了细致规定。
《办法》进一步昭示了生态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生态区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办法》为全面推进生态区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办法》明确要求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这些规定和要求为实现生态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前行的路径。
《办法》坚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生态区建设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办法》规定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办法》始终把当地居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并积极调动各社区、各群体和个人的力量参与到生态区的建设工作中来。
《办法》与国家重大民生工程相联接。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取得显著成效。在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一些居民还没脱贫,如何通过振兴传统工艺、发展文化旅游,带动当地居民致富,《办法》也做了一些规定。要求各生态区组织开展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要求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助力乡村振兴。
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满怀坚定的文化自信开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局面。相信《办法》的出台将书写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新篇章,有效增强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