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中心城区紫线规划-k8凯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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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中心城区紫线规划

发布时间:2017-07-12 浏览次数:7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盘锦(以下简称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盘锦市紫线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范围为盘锦市中心城区面积136.3平方公里。
第四条  规划文本,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遵守紫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紫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紫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
第七条  下列对象应当划定城市紫线: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
(三)典型历史建筑;
(四)其他有保护价值而需要划定城市紫线的历史文化遗产。
本次城市紫线规划的划定对象重点是文物保护单位。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第九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盘锦市典型历史建筑;
(一) 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
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 反映盘锦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 见证盘锦发展历史的代表性建筑;
(四) 在盘锦产业发展史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
房和仓库;
(五) 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纪念意义、教
育意义的典型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典型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典型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城市紫线应在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典型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划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划根据下列两个原则对盘锦现状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筛选,进行盘锦市城市紫线的划定工作,共划定13处城市紫线,详见附表。
 
第三章  城市紫线的划定
 
第十五条  城市紫线的划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整体性原则:不仅要保护文物本体,还要保护文
物所处的建筑环境和自然环境,维护文物的整体风貌。
(二) 差异性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类型、特性
的不同及其基地条件和环境景观的差异,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三) 合理性原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应
科学、恰当、既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又要有利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
(四) 可操作性原则:对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的建
设行为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文物的日常管理和规划控制提供依据。
(五) 延续性原则:已经由国家、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公布的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本规划原则上沿用原批文的相关规定,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城市紫线包括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保护范围是指比线划定对象的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划出的可以有控制地进行建设工程地带。
第十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应结合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第二十条  紫线划定范围应该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就的界址地形图。
第二十一条  城市紫线应按下列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紫线规划方案;
(二)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公众意见;
(三)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一个月的公众展示;
   (四)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规划方案后,由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批准后的城市紫线由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紫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划定城市紫线的历史文化遗产,经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规划的有关条文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城市紫线或采取其他保护形式、方法。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遗产已经遭到破坏,经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认为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可由原批准机关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四章  城市紫线的控制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紫线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典型历史建筑三类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    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条  除以上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国家、辽宁省、盘锦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除确需要建造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存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护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和街巷,对现有道路和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空间尺度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的搬迁。
    第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三十三条  现状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近期按现状保留使用,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远期应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修缮、改善等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
    第三十四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应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典型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在典型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典型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七条  位于典型历史建筑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紫线划定对象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经过市规划、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除必须符合本规划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专项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自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城市紫线划定、调整以及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划。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解释权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紫线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市政府应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历史遗产的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盘锦市中心城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布状况
我市中心城区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3处,其中双台子区3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兴隆台区2处,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大洼区3处,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辽东湾新区5处,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盘锦市中心城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
双台子区:
1、侵华日军关东军护路守备队旧址-重要历史事件及机构旧址-1932年(省级)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胜利社区胜利街东段
坐标:北纬41°11'17.8'  东经122°03'23.4'  测点说明:旧址中心处
简介:侵华日军关东军护路守备队旧址,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社区胜利街东段,近代建筑旧址,一九三一年日军占据盘山后,在原火车站南修此军事建筑与工事,该旧址为砖混浇注,建筑为长方形,长18米,宽8米,高6米,面积144平方米,二楼瞭望楼长2.94米,宽3.29米,高4.5米,面积9.67平方米,一楼相连东南、西北有碉堡,楼顶女儿墙工事垛口、射击口,南原有日军立碑已无,偏西建四合院青砖军营,火车站搬迁现址,老铁路改为双兴路与胜利街交汇,仅留护路守备队旧址,其它建筑拆除。
2、盘锦市烈士陵园-1973年-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道东风社区盘山林场东侧
坐标:北纬41°12'21.8'  东经122°05'19.9'  测点说明:陵园中心处
简介:盘锦市烈士陵园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高家村盘山林场东侧,南临盘山县至高升镇的公路,西北1000米为盘锦市殡仪馆。陵园始建于1973年,占地面积约1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由无名战士半身塑像、烈士纪念馆、烈士展览馆等组成。陵园中央为无名烈士半身塑像;北侧为仿古式两层烈士纪念馆,安放有盖中华、张永利、张冬梅等烈士的骨灰及遗骸;西侧烈士展览馆,陈列着烈士照片、烈士名目、烈士事迹及社会各界为烈士的题诗。盘锦市烈士陵园是辽宁省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省国防教育基地,1992年被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3、永顺泉旧址-金融商贸建筑-1913年(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道东风社区新颜街繁荣路路口
坐标:北纬41°10'51.2' 东经122°03'19.8'  测点说明:门洞处
简介:永顺泉旧址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道东风社区新颜街繁荣路路口,南坝坡下西侧。晋商段家大院,其商号为“永顺泉”,开业于1675年(清•康熙十五年),主要经营农具、杂货、烧酒、糕点及粮食。尚存的门洞及院落建于1913年(民国2年),门洞高3.6米,宽3.2米,进深8米,拱形门,青砖砌筑,囤顶,过梁、檩子、椽子为原貌,院落被占用建房,原有房屋多被翻盖,周围陈旧的低矮平房罗列,有的多年不维修,坍塌在即。
兴隆台区
4、兴隆台烽火台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明(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道烽火社区新华书店北侧
坐标:北纬41°07'47.0'  东经122°03'29.7'  测点说明:烽火台中心点
简介: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东侧新华书店北10米,四周平坦,生长碱蓬,仅存土墩,方圆35米,高2.8米,台址有青砖,东北有兵站遗存。据考证,该台建于明代洪武二十七年,辽东长城系列,因年久失修,台体出洞,故称窟窿台,清咸丰十一年更名兴隆台,经发掘台址为方型,基础条石,外青砖砌成,内夯土,1991年经市政府批准修复。
5、于化鹏功德碑--碑刻-清(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道陈屯社区兴隆台第六小学内西北角
坐标:北纬41°08'41.9'  东经122°05'46.8'  测点说明:碑座前
简介: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道陈屯社区兴隆台第六小学内西北角,该碑清代咸丰元年菊月立,清代光绪十九年重立,原立于冯家屯、陈家屯往冷家铺三岔口处,于家后人于世荣、于世忠等运到老家冯家屯,2008年秋陈屯社区将此碑立在兴隆台第六小学内西北角,并单独为此碑修建个约190平方米的小院以利于保护,该碑通高286厘米,其中碑座62厘米,碑身158厘米,碑头66厘米,碑座宽108厘米,厚65厘米,碑身宽80厘米,厚21厘米。碑文由于年久风化,字迹无法辨认,仅在碑头上有“声振辽东”“千古不朽”等字,通过查询《盘山县志略》,此碑文为“益众碑文”,记载了于化鹏因赋税上京控告为民请愿的事迹。
大洼区:
6、大洼烈士陵园-烈士墓及纪念设施-1976年(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西青社区城郊北庄林路西侧
坐标:北纬41°00'36.0'  东经122°03'43.4'  测点说明:纪念碑前
简介:位于大洼县城郊庄林路(305国道)西50米,整体由围墙、烈士纪念碑、烈士墓、寄灰组成,正门东开,门上横匾写有“大洼县革命烈士陵园”,门旁围墙上的楹联写有毛主席的诗词“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纪念碑高约12米,台基高约1.8米,由砖砌成,外挂白水刷石,正面朱书阳刻草字“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字上方为一由党旗和齿轮、麦穗组成的图案。碑身上方为一铁制红五星。碑后书“大洼县人民政府立  一九七六年立”。碑后方有16盔烈士墓,安葬着赵政、屈铁等16为烈士。
7、台子前烽火台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明(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二界沟镇四家子村华豚食品公司北 40米
坐标:北纬40°50'04.9'   东经122°04'52.8'  测点说明:标志碑
简介:位于盘锦市大洼县二界沟镇四家子村华豚食品公司北 40米,烽火台为夯土外包砖已经损毁,仅余高出地面3.5米的夯土台,上部呈方形,宽8米,下部各向外延伸4米,周围散落有破碎的青砖,青砖火候较高,因破碎规格不清,从烽火台的格局和周围烽火台的联系确定该烽火台是明代修建的。
8、西榆树台烽火台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明(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二界沟镇西榆树村71号南40米
坐标:北纬40°54'18.8'东经122°03'30.1'  测点说明:遗址中心区
简介:位于盘锦市大洼县二界沟镇西榆树村71号南40米,烽火台是夯土外包砖已经损毁,仅余高出地面的夯土台,上部呈长方形,东西8.7米,南北6.8米,下部各向外延伸4米,周围散落有破碎的青砖,青砖火候较高,因破碎规格不清,从烽火台的格局和周围烽火台的联系确定该烽火台是明代修建的。
辽东湾新区:
9、日本民居旧址-其它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933年(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荣兴乡新开村营盘路西侧50米
坐标:北纬40°47'55.7'  东经122°05'09.0'  测点说明:门前中心
简介:位于大洼县荣兴乡新开村沟营路西侧50米,房向朝南。东西长15.5米,南北宽7.8米。高4.5米,墙由红砖砌成,顶部由木板搭成“人”字支架,上铺水泥瓦,房顶中间和东西两侧修有红砖烟囱3座,房屋南部开有2门2窗,在门窗四周有水泥磨成的门檐和窗沿,门檐突出0.5米,北墙开有4窗。东南墙角和西南墙角有内收0.8米的直角。为日本关东军开拓团居住址,东侧相连一座折毁2006年
10、荣兴变电所旧址-其它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934年(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荣兴乡魏家沟村畜和养鸡场西南50米
坐标:北纬40°46'49.9'  东经122°05'44.7'  测点说明:靠北墙中心处
简介:该旧址位于大洼县荣兴镇营盘公路东畜和养鸡场西南50米,为砖混建筑,红砖为主,南北12米,东西6米。高5.5米,东墙1门4窗口,南墙1门2窗口,西墙1门4窗口,北墙原2窗口后改为门,在建筑顶部东南建有2座约2米高的烟囱,内部已经损毁原样不详,该建筑为1934年由日本人修建。东北100米有日本开拓团办公和银行代办旧址。
11、荣兴抽水站旧址-水利设施及附属物-1933年(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荣兴乡魏家沟村北部
坐标:北纬40°48'15.4'  东经122°05'28.9'  测点说明:第一座厂房
简介:位于盘锦市大洼县荣兴乡魏家沟村抽水站院内,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正对院门的是1933年修建抽水机房,内设两台抽水机(现代铸造,原日伪时期的抽水机拆除放置在院内东南角的展厅内),机房闸口南向有一条10米宽的沟渠连接辽河,机房西侧是向内陆上水的干线。在此机房东北50米处有一1934年建成的附属抽水机房,内设两台抽水机(原日伪抽水机拆除消失)。
12、魏家沟过滤池遗址-水利设施及附属物-1898年(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荣兴乡魏家沟村102号民居东4米
坐标:北纬40°48'12.1'  东经122°05'29.6'   测点说明:1号水池上
简介:位于盘锦市大洼县荣兴乡魏家沟村102号民居东4米,滤水池成圆形,直径11米,砖混结构,水泥挂面,方型井口高出1米,在此池西北13米和38米处个有一处同样的滤水池。1898年沟营铁路配套火车上水工程,抽水泵房被日本开拓团破坏。
13、魏家沟水塔址-水利设施及附属物-1898年(市级)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荣兴乡魏家沟村营盘公路标29+1公里处。
坐标:北纬40°48'11.0'东经122°05'13.7'  测点说明:塔内中心处
简介:位于荣兴乡魏家沟村西营盘线东路边29 1公里处,一八九八年建设沟营铁路上水塔为配套设施,遗址为花岗垒砌,内壁有部分青砖,此建筑东南、西南、西北各有1米高,0.7米宽的窗口,正南有2米高门,为券顶,圆形建筑,外径6.5米,现存高3.2米,顶部上水部分已毁,露天,对研究沟营铁路始末最好见证。
 
 
 
 
 
 
 
 
 
 
 
 
 
 
 
 
 
 
 
一、城市紫线规划背景
     2004年2月,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用地,划定范围确定界线,进行控制管理。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的划定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近年来,盘锦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速度较快,但却忽视了文物古迹的保护,侵占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侵占、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做法,因此迫切需要对城市紫线进行控制管理,以法定图则的方式对城市紫线进行规定和控制。
     2017年5月,市规划局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之时,编制“盘锦市紫线规划”。本次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对盘锦市的城市紫线进行规定,进行统一的控制管理。城市紫线划定之后,将依据建设部所发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同时,本规划作为盘锦市市区城市紫线的专项规划,将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规划提供上位规划和规划依据。
二、城市紫线现状概况
盘锦市虽然建置较晚,但他的历史久远,改革开放30多年来,盘锦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城市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历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基础建设。房地产开发和环境改造,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没有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未过行紫线控制管理,忽略了对城市历史及文脉的保护,导致相当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主要体现在:一是有些古建筑的历史格局被严重破坏;二是由于未对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内进行界定而被挤占或不加甄别地拆迁,使历史建筑荡然无存:三是不注意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有些文物建筑被高楼围合,失去了存在的环境,影响了环境风境;四是拆毁了一些尚未列入保护等级的遗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这次根据盘锦市第三次文物普查,盘锦市中心城区内已知的地上、地下文物共有13处,截止2015年盘锦市已公布了13处文物保护单位,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其中2处文物保护单位已公布了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余11处为待划中,分别为盘锦烈士陵园、永顺泉旧址、兴隆台烽火台遗址、于化鹏功德碑、大洼烈士陵园、台子前烽火台遗址、西榆树台烽火台遗址、日本民居旧址、荣兴变电所旧址、荣兴抽水站旧址、田庄台变电所旧址。因此保护好它们,对历史风貌区和文物建筑划定紫线,进行严格的保护,对弘扬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提高城市文化内涵意义深远。
三、总则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
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
4、《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5、国家、辽宁省及盘锦市相关规范、技术标准。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盘锦市中心城区,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面积136.3平方公里与《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范围一致。
四、城市紫线规划原则
(一)城市紫线的定义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此线划定原则:
1、整体性原则
不仅要保护文物本体,还要保护文物所处的建筑环境和自然环境,维护文物的整体风貌。
2、差异性原则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类型、特性的不同及其基地条件和环境景观的差异,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合理性原则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应科学、恰当,既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又要有利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
4、可操作性原则
对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的建设行为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文物的日常管理和规划控制提供依据。
5、延续性原则
盘锦市已有2处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曾经划定过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经过省、市政府审定。本次规划以上这11处文保单位,原则上沿用审批文件规划的界限。如查现状况与批文内容有较大差异,则适当调整。
四、城市紫线划定对象
城市紫线划定的对象应当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虽然,辽宁省政府、盘锦市政府多次公布了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但仅限于文字上的叙述,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图则,鉴于此,本次城市紫线专项规划对象,重点是确定盘锦市中心城区内的国家、省、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城市紫线规划
本次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重点是对县级及以上13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紫线划定;二是根据紫线划定单位的类型、级别、所在位置,结合相关规划确定其紫线范围,并提出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要求,形成紫线管理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采用二级保护,即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城市紫线)——即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在此范围内应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原有建筑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并应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维修和维护。
建设控制地带——即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须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紫线划定
按照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本次规划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紫线)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核心保护范围周围可以有控制地进行建设工程的地带。
划定办法
1、成组的建筑:基于现有围墙(或其它界线)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10-2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2、单体古建筑:以该建筑基座底边外延2-2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10-5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3、塔类建筑:以塔基四周底边为基准,外延以塔高度的2倍速数值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30-1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4、陵园类:基于现有围墙(或墓门外延50-2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1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本规划主要划定了的文物保护单位见表(附后)。
六、城市紫线管理措施
1、对规划划定的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盘锦市紫线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2、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范围的,保护重点是控制建筑物和构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体量和材料等。各项建设活动不得影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区及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
    3、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2)对历史文化风貌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3)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4)修建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
(5)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6)其它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4、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筑项目,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5、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计,对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计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6、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7、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它保护价值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8、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历史建筑,应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文物保护单位。
七、盘锦市城市紫线规划实施
1、加强宣传,强化规划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工具,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都了解《盘锦市紫线规划》,强化包括政府、开发商和市民在内的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并做好舆论监督作用,引起全社会对城市紫线工作的高度重视,真正把城市紫线建设提高到规划管理的重点工作中来,以保障紫线用地的完整性、系统性。
2、完善立法,建立法律法规和规划保障体系
应尽快编制《盘锦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通过法律手段完善控制管理工作。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维修详细规划,从更深入细致的层面落实控制城市紫线的用地边界、用地位置,并明确紫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控制要求和地理坐标。
3、拓展投资渠道,加大城市紫线建设资金的投入,应加大对城市紫线所涉及设施和项目的投资力度,紫线发展资金应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应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以各种方式投资参与紫线涉及的工程项目建设。
4、加强规划与城市紫线各相关管理机构的协调,健全和完善所应履行的职能,由盘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加强规划与城市紫线各相关管理机构的协调,从源头加以控制,有效地落实规划,保障城市紫线用地,使“紫线”落实成为城市“文脉”,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保证城市健康、文明地向现代化、生态化可持续性发展。
八、紫线管理办法
1、保护范围的控制与管理规定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对保护范围内有碍景观的非文物建筑的拆除、改建以及为文保单位本身复原、配套而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经文物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取土、开矿、采石、拦河截溪、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违章搭建、私设文告和其它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不得进行新的建设工程。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兴建其它工程,拆除、改建或迁建原有古建筑及附属建筑时,须经市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同意。
    2、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与管理规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破坏性的拆除、爆破、挖掘、填河等工程,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彩均须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其设计方案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
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可以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以下五类:
一类地带;是为保护文物环境及其景观而设置的地带。在这个地带内只能进行绿化和建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设施。对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一时难以拆迁的房屋,可以维修利用,当房屋危险必须翻建时,须经文物部门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翻建时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提高建筑层层数(高度),只能建设非永久性房屋,形式、色彩要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类地带:为规划保留平房地带。对这个地带内凡可以保留的平房建筑,应加强维修,不得改造、添建,不需保留的建筑,应逐步拆除。现有楼房可维持现状,维修使用。当房屋危险必须翻建时,其建筑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市规划局批准。
三类地带:允许建筑高度为九米以下的地带。这类地带新建筑物的性质、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其建筑设计须征得市文物局同意,市文化局批准。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为十八米以下的地带。这类地带内,在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新建筑,从邻近文物建筑一侧的建筑物性质、形式、体量,色调等方面,仍需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其建筑设计须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市文化局批准。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以上四类难以达到控制要求时,可设置特殊控制地带,根据具体情况定出不同的要求,如禁止破坏地形地貌、植被、道路、水系等。
 
 
 
 
 
 
 
 
 
 
 
 


盘锦市中心城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序号
名称
等级
类型
时代
位置
历史简介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1
侵华日本关东军护路守备队旧址
省级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
性建筑
1932年
双台子区胜利路东
日本关东军护路守备队旧址,位于双台子区胜利社区胜利街东段,近代建筑旧址,一九三一年日军占据盘山后,在原火车站南修此军事建筑与工事,该旧址为砖混浇注,建筑为长方形,长18米,宽8米,高6米,面积144平方米,二楼瞭望楼长2.94米,宽3.29米,高4.5米,面积9.67平方米,一楼相连东南、西北有碉堡,楼顶女儿墙工事垛口、射击口,南原有日军立碑已无,偏西建四合院青砖军营,火车站搬迁现址,老铁路改为双兴路与胜利街交汇,仅留护路守备队旧址,其它建筑拆除。
保护范围:井中心东3.3米,南3.4米,西8.6米,北5.5米内。
建设控制地带:东36米、南30米、西56米,北36米内为ⅱ类建设控制地带。
2
盘锦市烈士陵园
市级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73年
双台子区高家村
盘锦市烈士陵园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高家村盘山林场东侧,南临盘山县至高升镇的公路,西北1000米为盘锦市殡仪馆。陵园始建于1973年,占地面积约1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由无名战士半身塑像、烈士纪念馆、烈士展览馆等组成。陵园中央为无名烈士半身塑像;北侧为仿古式两层烈士纪念馆,安放有盖中华、张永利、张冬梅等烈士的骨灰及遗骸;西侧烈士展览馆,陈列着烈士照片、烈士名目、烈士事迹及社会各界为烈士的题诗。盘锦市烈士陵园是辽宁省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省国防教育基地,1992年被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陵园四周院墙各外延5米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50米以内为‖类建设控制地带。
3
永顺泉旧
市级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
建  筑
1913年
双台子区东风街道东风社区
永顺泉旧址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道东风社区新颜街繁荣路路口,南坝坡下西侧。晋商段家大院,其商号为“永顺泉”,开业于1675年(清•康熙十五年),主要经营农具、杂货、烧酒、糕点及粮食。尚存的门洞及院落建于1913年(民国2年),门洞高3.6米,宽3.2米,进深8米,拱形门,青砖砌筑,囤顶,过梁、檩子、椽子为原貌,院落被占用建房,原有房屋多被翻盖,周围陈旧的低矮平房罗列,有的多年不维修,坍塌在即。
保护范围:实地测量
建设控制地带:
4
兴隆台烽火台
市级
古遗址
兴隆台区兴隆台街道烽火社区新华书店北侧
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东侧新华书店北10米,四周平坦,生长碱蓬,仅存土墩,方圆35米,高2.8米,台址有青砖,东北有兵站遗存,据考证,该台建于明代洪武二十七年,辽东长城系列,因年久失修,台体出洞,故称窟窿台,清咸丰十一年更名兴隆台,经发掘台址为方型,基础条石,外青砖砌成,内夯土,1991年经市政府批准修复。
保护范围:实地测量
建设控制地带:
5
于化鹏功德碑
市级
石窟寺
及石刻
兴隆台区渤海街道陈屯社区
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道陈屯社区兴隆台第六小学内西北角,该碑清代咸丰元年菊月立,清代光绪十九年重立,原立于冯家屯、陈家屯往冷家铺三岔口处,于家后人于世荣、于世忠等运到老家冯家屯,2008年秋陈屯社区将此碑立在兴隆台第六小学内西北角,并单独为此碑修建个约190平方米的小院以利于保护,该碑通高286厘米,其中碑座62厘米,碑身158厘米,碑头66厘米,碑座宽108厘米,厚65厘米,碑身宽80厘米,厚21厘米。碑文由于年久风化,字迹无法辨认,仅在碑头上有“声振辽东”“千古不朽”等字,通过查询《盘山县志略》,此碑文为“益众碑文”,记载了于化鹏因赋税上京控告为民请愿的事迹。
保护范围:功德碑主体向四周各外延5米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内为‖类建设控制地带。
6
大洼烈士陵园
市级
近现代
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76年
大洼县
城郊
位于大洼县城郊庄林路(305国道)西50米,整体由围墙、烈士纪念碑、烈士墓、寄灰组成,正门东开,门上横匾写有“大洼县革命烈士陵园”,门旁围墙上的楹联写有毛主席的诗词“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纪念碑高约12米,台基高约1.8米,由砖砌成,外挂白水刷石,正面朱书阳刻草字“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字上方为一由党旗和齿轮、麦穗组成的图案。碑身上方为一铁制红五星。碑后书“大洼县人民政府立  一九七六年立”。碑后方有16盔烈士墓,安葬着赵政、屈铁等16为烈士。
保护范围:陵园四周院墙各外延5米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50米以内为‖类建设控制地带。
7
台子前烽火台遗址
市级
古建筑
 
大洼县榆树农场
四家村
位于盘锦市大洼县二界沟镇四家子村华豚食品公司北 40米,烽火台为夯土外包砖已经损毁,仅余高出地面3.5米的夯土台,上部呈方形,宽8米,下部各向外延伸4米,周围散落有破碎的青砖,青砖火候较高,因破碎规格不清,从烽火台的格局和周围烽火台的联系确定该烽火台是明代修建的。
保护范围:以烽火台中心点为基点,向东、南、西、北各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100米以内为ⅰ类建设控制地带。
8
西榆树台烽火台
遗址
市级
古建筑
 
大洼县二界沟镇西榆树村
位于盘锦市大洼县二界沟镇西榆树村71号南40米,烽火台是夯土外包砖已经损毁,仅余高出地面的夯土台,上部呈长方形,东西8.7米,南北6.8米,下部各向外延伸4米,周围散落有破碎的青砖,青砖火候较高,因破碎规格不清,从烽火台的格局和周围烽火台的联系确定该烽火台是明代修建的。
保护范围:以烽火台中心点为基点,向东、南、西、北各1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100米以内为ⅰ类建设控制地带。
9
日本民居旧址
市级
近现代
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33年
大洼县
荣兴乡
新开村
位于大洼县荣兴乡新开村沟营路西侧50米,房向朝南。东西长15.5米,南北宽7.8米。高4.5米,墙由红砖砌成,顶部由木板搭成“人”字支架,上铺水泥瓦,房顶中间和东西两侧修有红砖烟囱3座,房屋南部开有2门2窗,在门窗四周有水泥磨成的门檐和窗沿,门檐突出0.5米,北墙开有4窗。东南墙角和西南墙角有内收0.8米的直角。为日本关东军开拓团居住址,东侧相连一座折毁2006年
保护范围:旧址四周院墙处延5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以内为‖类建设控制地带。
10
荣兴变电所旧址
市级
近现代
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34年
大洼县
荣兴镇
该旧址位于大洼县荣兴镇营盘公路东畜和养鸡场西南50米,为砖混建筑,红砖为主,南北12米,东西6米。高5.5米,东墙1门4窗口,南墙1门2窗口,西墙1门4窗口,北墙原2窗口后改为门,在建筑顶部东南建有2座约2米高的烟囱,内部已经损毁原样不详,该建筑为1934年由日本人修建。东北100米有日本开拓团办公和银行代办旧址。
保护范围:旧址主体四周外延10米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50米以内为‖类建设控制地带。
11
荣兴
抽水站
市级
近现代
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33年
大洼县
荣兴乡
魏家沟村
位于盘锦市大洼县荣兴乡魏家沟村抽水站院内,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正对院门的是1933年修建抽水机房,内设两台抽水机(现代铸造,原日伪时期的抽水机拆除放置在院内东南角的展厅内),机房闸口南向有一条10米宽的沟渠连接辽河,机房西侧是向内陆上水的干线。在此机房东北50米处有一1934年建成的附属抽水机房,内设两台抽水机(原日伪抽水机拆除消失)。
保护范围:抽水站主体向四周各外延20米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内为‖类建设控制地带。
12
魏家沟过滤池遗址
市级
近现代
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898年
大洼县
荣兴乡
魏家沟村
位于盘锦市大洼县荣兴乡魏家沟村102号民居东4米,滤水池成圆形,直径11米,砖混结构,水泥挂面,方型井口高出1米,在此池西北13米和38米处个有一处同样的滤水池。1898年沟营铁路配套火车上水工程,抽水泵房被日本开拓团破坏。
保护范围:过滤池主体向四周各外延5米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内为‖类建设控制地带。
13
魏家沟水塔址
市级
近现代
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898年
大洼县
荣兴镇
魏家沟村
位于荣兴乡魏家沟村西营盘线东路边29 1公里处,一八九八年建设沟营铁路上水塔为配套设施,遗址为花岗垒砌,内壁有部分青砖,此建筑东南、西南、西北各有1米高,0.7米宽的窗口,正南有2米高门,为券顶,圆形建筑,外径6.5米,现存高3.2米,顶部上水部分已毁,露天,对研究沟营铁路始末最好见证。
保护范围:水塔主体向四周各外延10米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内为‖类建设控制地带。


盘锦市中心城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序号
名称
类别
文物级别
时代
地址
历史简介
保护范围
及建设控制地带
1
盘锦驿堡
古建筑
省级
千山区东盘锦
盘锦驿堡,亦称盘锦城,位于盘锦市南郊十五华里的东安鞍60米的东盘锦镇。盘锦驿堡建于明代后期,“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在此设驿,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重修建成”,是当时由辽阳通往辽南,辽西的重要驿站。
保护范围:城墙内及城墙外墙基外5米以内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45米以内为ⅱ类。
建设控制地带;ⅱ类建设控制地带外15米以内为ⅲ类建设控制地带。
2
巨型玉石造像
石刻
省级
现代
玉佛山风景区
巨型玉石造像座落于盘锦市东山风景区的玉佛苑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3”00’41”,北纬41”05’57”。玉佛苑占地46000平方米,红砖碧瓦,古典质朴,其建筑群包括大殿,门楼,配房等,为重檐歇山建筑。
保护范围:以玉佛为基点,四周15米以内为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外45米以内为ⅰ。
建设控制地带;ⅰ类建设控制地带外20米以内为ⅱ类建设控制地带。
3
盘锦制铁所一号炉旧址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省级
1919年
盘锦市鞍钢集团厂区
老1号高炉建于1917年,1919年建成投入生产,2005年开始拆除。86年间冾炼有效容积从527立方米逐步扩容到631立方米。老1号高炉异地恢复于2006年10月,从原来炼铁厂搬迁到现在位置。通高20余米。
保护范围:(建议)距建筑东5米,南5米,西5米,北5米。
建设控制地带:(建议)保护范围外东10米,南10米,西10米,西北9米,北40米。为二类建设控制地带。
4
井井寮旧址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省级
1920年
铁东区站前街道办事处五一路58号
历建于1921年日本政府修建,用做昭和制钢所职工宿舍。盘锦解放后这里成鞍钢所职工宿舍,盘锦解放后这里成为鞍钢第一职工宿舍,该旧址为市区内近代史上保存较为完整的具有一定特色的建筑。
保护范围:东南角8米,南6.5米,西南角8米,西北角7.5米。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角保护范围外7米,西北角保护范围外7米为二类建设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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