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权责事项目录(2023版)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权责事项目录(2023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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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导游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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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9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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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40项: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下放至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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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范围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 |
6 | 行政许可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下放 | |
7 | 行政许可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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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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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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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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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指导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盘政发〔2022〕11号)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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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指导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盘政发〔2022〕11号)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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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指导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盘政发〔2022〕11号)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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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取消县级行使 | |
15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
16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指导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盘政发〔2022〕11号)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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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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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64项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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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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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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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实施层级: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代市人民政府审核 | |
22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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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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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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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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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核转报 | |
27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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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许可 | 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审核 |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核转报 | |
29 | 行政许可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省、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台标、套数、节目设置变更的初审 | 1.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省、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台标、套数、节目设置变更的初审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核转报 |
29 | 行政许可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省、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台标、套数、节目设置变更的初审 | 2.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第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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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许可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移动电视业务审批的初审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核转报 | |
31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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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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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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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指导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盘政发〔2022〕1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政府(由市文旅广电局承办,征得省级文物部门同意);县级政府(由县级文物部门承办,征得市文旅广电局同意);县级文物部门 | ||
35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五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文物定级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听取专家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文物定级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将文物定级的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手中;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文物认定的工作机制;做好文物认定的备案、登记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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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许可 |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第三款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承办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演出团体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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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确认 | 出境游名单审核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79号) 三、《名单表》的审核工作由省级旅游局或经授权的地级以上城市旅游局负责,审验专用印章和签字人签字须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法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予以许可的,上报省文旅厅;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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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确认 |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法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予以许可的,上报省文旅厅;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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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确认 |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 【法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文物定级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听取专家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文物定级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将文物定级的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手中;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文物认定的工作机制;做好文物认定的备案、登记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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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确认 | 文物的认定 |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文物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听取专家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文物认定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将文物认定的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手中;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文物认定的工作机制;做好文物认定的备案、登记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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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确认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文物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听取专家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文物认定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将文物认定的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手中;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文物认定的工作机制;做好文物认定的备案、登记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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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法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予以许可的,上报省文旅厅;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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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行政法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法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予以许可的,上报省文旅厅;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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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给付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给付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给付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4.给付责任:按照公示结果确定给付对象,组织补贴给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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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奖励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公示结果确定表彰对象,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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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奖励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公示结果确定表彰对象,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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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奖励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公示结果确定表彰对象,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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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奖励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公示结果确定表彰对象,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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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奖励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法律】《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公示结果确定表彰对象,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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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检查 | 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52号令,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规范性文件】《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文市发[2012]39号) 第八条 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平均检查次数不得低于12次。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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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检查 | 文物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8号,2015年4月24日生效)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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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检查 | 艺术品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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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艺术考级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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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检查 | 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2016年11月7日公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3日公布;根据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2016年12月12日公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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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检查 |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检查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2004年6月18日颁布) 第二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 第十六条 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广电总局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质量跟踪、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承担的入网认定检测业务应当与其取得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相符。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不再适合进行入网认定检测的,广电总局根据情况取消、变更检测指定。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样品一律返回申请单位。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广电总局。 第十九条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通过入网认定时的水平。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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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长城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0月11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文物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长城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不符合《长城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0月11日颁布)第二十六条 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文物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 2019年3月24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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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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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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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违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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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纠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一)违反有关规定接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二)超出批准的项目或者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的;(三)未参加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培训的;(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文化经营场所,事前未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的;(五)经营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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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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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k8凯发官网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k8凯发官网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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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注册信息,未按规定到所在地文化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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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五条第三款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第四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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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等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五条第三款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第十五条 第四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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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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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7.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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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8.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报告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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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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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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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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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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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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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用途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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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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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8.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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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9.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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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办发(1995)64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的《〈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未进行文物勘探的建设单位,由建设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必须进行文物勘探的范围: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三)国家及省大中型建设项目;(四)其他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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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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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三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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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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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第五条 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第七条 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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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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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娱乐场所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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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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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违反未标注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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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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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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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艺术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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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含有走私、盗窃来源艺术品行为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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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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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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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以商业等为目的进出口活动未报送艺术品图录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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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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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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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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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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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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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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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8.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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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9.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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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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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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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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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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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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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等行为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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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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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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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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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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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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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等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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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3.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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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4.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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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5.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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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6.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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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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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2.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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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3.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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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4.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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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5.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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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6.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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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7.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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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8.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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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9.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2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2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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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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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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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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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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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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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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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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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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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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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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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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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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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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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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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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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k8凯发官网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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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风险提示发布后,对旅行社未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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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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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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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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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营业性演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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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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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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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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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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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违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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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0年5月14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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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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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及转播台等机构安全播出的,破坏、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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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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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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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凯发app官方网站的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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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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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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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3.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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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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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2.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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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3.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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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4.对《许可证》进行涂改或者转让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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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5.对单位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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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6.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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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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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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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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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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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但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7月16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四)不落实凯发app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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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但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7月16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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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7月16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政府规章】《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5年9月16日颁布,2004年9月2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没收播映设备;违反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没收许可证;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封存前端设备,并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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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7月16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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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实施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颁布)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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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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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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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95号令,2000年11月5日起颁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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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而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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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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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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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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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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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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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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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0年6月15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二)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三)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五)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六)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七)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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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0年6月15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二)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三)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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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0年6月15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三)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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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凯发app官方网站的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k8凯发官网的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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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违规播放禁止播放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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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时长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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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冠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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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存在无照经营情形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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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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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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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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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经营过程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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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不配合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为处罚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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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登载或者发送禁止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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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网络出版服务机构未经备案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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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网络出版服务机构未在其网站k8凯发官网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相关许可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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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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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未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或擅自复制他人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09年6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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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侵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2013年1月30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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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k8凯发官网的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2006年5月18日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k8凯发官网的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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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侵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2013年1月30日修订)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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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侵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2013年1月30日修订)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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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颁布,2010年2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凯发app官方网站的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国务院令第359号,2013年1月30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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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09年6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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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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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音像出版单位违规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2004年6月17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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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制品或者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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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关于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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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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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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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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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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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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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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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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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出版、进口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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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08年2月21日颁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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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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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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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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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内容电影片或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26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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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关于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不遵守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电影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如下条款进行处罚,所罚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对违反第二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停止其电影发行、放映业务;(二)对违反第五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三)对违反第七条第(一)、(四)项者,应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并对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违反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限期整改;限制整改后再次违反者应处以10-5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第13条被吊销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单位一年之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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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图书出版质量处罚 | 【规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2004年12月24日颁布) 第十五条 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凯发app官方网站的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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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凯发app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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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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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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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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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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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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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 ) (三)对下列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构做出暂停或吊销该证的处理决定: 1、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产品,或使用两套(含)以上票务设备或票务软件,篡改票务数据,上报票务数据严重弄虚作假,造成偷漏瞒报票房和偷税漏税的。 2、在影院盗录、盗放影片,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 3、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或以蓝光、dvd、网络下载等非影院放映介质放映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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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等行为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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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凯发app官方网站的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五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 (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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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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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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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强制 | 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制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施行 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批准责任: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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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的强制检查及对证据的查封或扣押 | 1.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进口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的强制检查及对证据的查封或扣押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批准责任: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06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的强制检查及对证据的查封或扣押 | 2.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的强制检查及对证据的查封或扣押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批准责任: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07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法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予以许可的,上报省文旅厅;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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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颁布)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法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予以许可的,上报省文旅厅;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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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其他行政权力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法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上报责任:予以许可的,上报省文旅厅;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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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确认 |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提交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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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确认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2011年2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 ||
112 | 行政确认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评审责任: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提交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决定后,提交省政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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