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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省盘锦市文物中心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23-01-31 浏览次数:73

盘锦市文物中心2023年度预算公开说明

   录

第一部分  盘锦市文物中心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文物中心2023年度预算公开表

一、2023年度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3年度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3年度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3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3年度(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文物中心2023年度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文物中心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本单位主要负责文物的馆藏、征集、鉴定、考古、发掘和勘探工作:开展物资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利用相关工作。

二、机构设置

盘锦市文物中心,原名盘锦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由于机构改革,由原来的参公单位改为事业单位。隶属于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盘锦市文物中心2023年度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盘锦市文物中心。

 第二部分

盘锦市文物中心2023年度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盘锦市文物中心2023年度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3年盘锦市文物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93.12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3.12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0万元;

10.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193.1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90.87万元;

2.项目支出2.25万元。

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3年预算同上年比较,基本支出预算增加48.8万元,增加34.35%;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基础绩效奖,相关人员经费增加。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3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0万元,比上年度减少0万元,减少%。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预算0万元,比2022年度预算减少0万元,下降%,主要原因是无公务接待业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公务用车。

三、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3年公用经费预算安排23.94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0.97万元,下降3.9%。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维护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盘锦市文物中心资产总额231.3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68万元;非流动资产229.62万元,包含固定资产净值228.72万元,无形资产净值0.9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355.43万元,无形资产原值1.85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文物中心2023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2.2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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