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文化和旅游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近日印发。
《规定》一方面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将有关硬性要求贯彻始终;另一方面紧密联系文化和旅游部工作实际,力求做到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规定》共14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发布、清理等环节作了全面规范。《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规定》强调,文化和旅游部党组统一领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决定。
《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